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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期限为从2017年1月6日止2019年1月5日止,在此期限内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银行根据甲方的申请,于2017年1月8日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给甲方,期限为从2017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7日止;在2017年3月20日,甲方因拖欠乙方债务人民币4000万元,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查封。在2017年6月9日,甲方又向银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现请问,如果银行将2000万元借款借出,银行对这2000万元的借款是否仍然享受抵押权?

抵押担保 2022-12-24 1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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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的金额,是依据抵押财产的价值确定的,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由抵押人和债权人共同协商确定最高限额。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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