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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乙方)想买甲方一处房子,但房证没下来,我俩签订合同,写明:乙方付甲方20万元,甲方将房屋的回迁手续给乙方,待房证下来,甲方协助乙方将房证更为乙方,在房证没有更为乙之前,若房子动迁,不论动迁费多余还是少于20万,甲方都必须如数给乙方,若甲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出国等不能协助更名时,由甲方孩子(指定一个)给予协助办理。因为甲方原因不能履行更名过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双倍赔偿乙方房款即40万,若因甲方原因耽误乙方不能及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按每月房款的1%补偿乙方,脱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退出房子,甲方双倍赔付乙方。 同时,我们进行公证,公证甲委托乙指定的人办理房子产权证领取,乙全权处理房屋的买卖,更名、有权决定房子价格,并赋予代为回答房屋回迁、买卖、更名的所有问题。 这样的公证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乙方买此房有风险?

其他 2009-06-22 22: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的很多约定都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比如说双倍赔偿,我国的违约金有要求,不超过 20%,不超过损失的30……这个都是强制性规定, 这份合同的语句上很多歧义,到时会有很多的麻烦。还有,不要购买没有产权的房子,风险很大。 房子在没有过户之前,不需要约定动迁的问题。
  • 公证处是不会给公证这样的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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