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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份去红黄蓝任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期间去上海培训了一次,签订一份协议,若在两年内离开,需要赔偿培训费用,两年内不许在同行业就职,现在因为个人原因,不再具备上班条件,兼职的请求也被驳回,现在还扣留两个月的工资,没有给我,当初签订的那份协议,是有效协议吗?

其他 2020-11-10 08: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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