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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在学校受到同学勒索钱财,并遭受搜身及殴打。打工者已经退学。学校协助解决了与同学之间的纠分,我也再追究打人者。但由于打人者行凶是在上课时间,学生上课时间挨打,精神受到创伤,学校有无责任?我与校长理论,校长理直气壮说学校无责任,请教律师,我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未成年的女儿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 2008-01-25 09: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学校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具体如何赔偿损失,应看学校的过错程度和你方所受到的损失,如有需要请与我联系。
  • 学校要负完全责任,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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