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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1月从房顶跌下,摔成左腿胫骨及股骨粉碎性骨折 ,在当地医院做了钛合金钢板固定手术。2008年3月11日下午感到股骨区疼痛难忍。12日CR检查股骨钛合金钢板断裂。随即进行石膏固定手术。后复查得知、造成断裂处错位三公分、及长时间石膏固定造成韧带粘连丧失膝关节功能。经多次协商、医院出资与2009年4月在济宁第一人民医院做了股骨髓内钉固定及拉伸、填充手术。但是因石膏固定造成的肌肉、韧带区域萎缩拉伸没有成功。至今还是原状。近于院方交涉,只承诺后期取出髓内钉手术一切费用,另外还有五千元的赔偿。(五千元是钢板生产厂家出)尊敬的律师朋友们;我想咨询一下,难道医院就没有责任吗?他们应该赔偿我大概多少金额。(我今年31岁)我要通过怎样的过程维护我的权益。急切等待你们的答复。谢谢。

其他 2009-06-23 10: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医疗事故条例规定,你的问题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但肯定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议聘请律师介入以维护你最大限度的权益!
  • 我认为你的情况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回你应当获得的赔偿,具体细节,建议你电话联系
  • 你可以通过鉴定和起诉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请专业律师介入。医院肯定是有责任的。有些问题,如残疾,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都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明确。你不必找厂家。厂家的问题由医院去交涉。
  • 可申请医疗事故或过错鉴定,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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