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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电动自行车场地承包的问题,合同条款如下:1.,乙方仅承包甲方场地的电瓶车充电业务,不承担电瓶车、电瓶车电池及电瓶车充电器等看管和防盗义务。2.,经友好协商,如遇甲方场地电瓶车丢失无法找回(仅限乙方设备安装区域范围),并且甲方需要对丢失电瓶车的用户进行赔偿,乙方自愿为甲方提供每年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如果甲方场地电瓶车丢失损失远远超过3000元,乙方是否需要承担3000元以外的责任?

其他 2020-11-14 1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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