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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张某(男、23岁、已婚,有一个半岁小孩,65岁的父亲)在启力广告公司工作5年期间,该公司以人员流动大,劳动者大多数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未与劳动者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公司员工购买社保、工伤保险。张某在上班途中与一辆机动车驾驶者吴某发上交通事故,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张某住院治疗3个月,支付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经鉴定,造成7级伤残。张某因向公司请假未获批准,于是口头向人力资源部经理辞职,第二天便离职。三个月后,张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为由,向当地A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120万元。

仲裁 2020-11-16 12: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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