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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7日上午8时在人民医院做子宫肌瘤切除手术.因身体贫血.医院在当地叫输血队同血型的两名同志提供了血液.术后病人又烧又冷.反应很大.经抢救病人情况基本稳定.回家后身体一直不好.每年到术医院检查.药不离身.痛苦不堪!无奈之下.今年十二月份和家人陪同去长沙附二.附三医院检查.教授们结论一致:因子宫肌瘤切除手术在输血时有丙型肝炎病毒进入体内.教授对我说.那次输输得好啊,毁了我一生!我手中有当年的病史资料和供血者的签名记录。从那次手术后我们陆陆续续花费的医疗费用有两三万元之多。目前这种病还没有根治的办法。请问这种情况下,医院是不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 2011-12-24 23: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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