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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是2008年1月离婚的,结婚7年,因为他所居住的是私房,一共六上六下,三个儿子,每个儿子二上二下,土地证都是他过世的继父的名字,因此,我们离婚的时候,协议书上不能给予我房子,我们就私自签订了字据,说等房子拆迁后,以儿子的名字给我一套房子作为永久的居住,我们没有公正,没有第三者在场,我想请问律师,这份字据有效吗?

离婚 2009-06-23 22: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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