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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2年8月毕业分配到单位上班,由于单位经营不善,于1997年1月被通知待岗,待岗后,原单位一直要求我把购买社保的费用回交。避于生活,我于2010年创业,注册成立私营工厂,并自行购买社保。原单位以我不在原单位购买社保为由,在没有正式通知我的情况下,私自将我从职工名册上除名

其他 2020-11-22 0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 如果是因为社保引起其他问题,则仲裁委会受理。比如说因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而辞职,这个时候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这个时候你申请经济补偿仲裁委就会受理。
  • 按照目前司法实践,你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给你补交社保,一个月后无果,你可以以单位未依法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辞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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