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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 你们好! 我于2011.11.16被书面通知合同于2011.11.20日满,不再续签。本人是2006.03月入职该公司,共有5年多的工龄了。2011.06月因得肺结核住院,近一个月出院,边上班边治疗,期间没有再休过病假。根据我的病情医生告诉我要吃药治疗12个月左右。如我离开公司因身体原因无法找到好工作,这种情况下单位能中止员工的合同吗?如中止如何补偿?

仲裁 2011-12-26 12:26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要求对方签订,而对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支付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如果你要求对方签订,而对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支付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 合同到期,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 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有6个月医疗期
  • 你好,如果你现在还在医疗期,即便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跟你终止合同,建议直接电话咨询律师。
  • 如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得病,而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 如果你要求对方签订,而对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支付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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