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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跟客户于2019年7月23日签了会所地毯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4万,合同商定预付五万定金,货到现场安装结束付三万,开业两个月后付两万,垫资四万。按照合同要求最迟不得超过合同交货期90天内向乙方提示发货,逾期需按每天货款总额的0.03%支付给乙方逾期提货保管费,逾期180天,乙方有权处理掉货物,以减少损失。客户于2019年9月25日预付了五万定金,因客户会所原因,现已超过一年未要求送货,我方为了减少损失,现在要求客户付剩下的九万货款,不愿意垫资,我方有没有违约。

其他 2020-11-23 1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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