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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王某从本村三个朋友那里借款80000元,利息2分。当年4月份王某去了外地,到了本年12月份还没有回来,借款人以为骗钱逃跑了?于是就向当地的法院起诉 ,并且向安公局报了案,以诈骗逃跑罪通辑。 2008年王某把钱还上了,只是没有付利息,但是经过借款人同意的,并且当初的借条也归还王某了。 而派出所的人让王某回去把案撤销。于是,王某但问公安局这个案件的负责人,负责人表示,这件事很麻烦要向上级申请撤销案件,并且王某还会有刑事责任的,需要些钱才能把这件事结束! 请问:王某到底该怎么办呢?王某还写了委托授权书和撤销案件申请,让他的妹妹代为办理。要把这些交到哪里才能结案呢?王某还有什么要做的吗? 谢谢~! 谢谢大家!

刑事辩护 2016-10-06 15: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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