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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和签定合同的服务期限为两年。目前合同期限届满。可以《根据财库[2014]37号文之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人本年度的服务充分得到采购人认可,本项目的服务期限还可以再延期1年吗?。请问可以续签合同吗?

招标拍卖 2020-11-23 18: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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