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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王某在某附属医院出生,因属早产王某出现危急症状,便入住新生儿科接受治疗。住院期间该医院对王某采取了吸氧等治疗措施,经诊断治疗后,王某于2014年4月6日出院。出院后的第二日,王某法定监护人担心王某眼睛有异样随即带孩子到另一医院眼科中心进行检查治疗,该眼料中心第一次检查后并没有对王某进行治疗,只告知王某接受观察;2014年4月20日,王某继续到该眼科中心接受检查治疗,经该眼科中心再次检查后告知:王某眼睛对电好及光线有反应但不随光,并告知王某继续接受观察,两个月后再到该眼科中心进行复查。为慎重起见,王某监护人于2014年5月16日将王某第三次送到该眼科中心进行检查,经眼科中心进行B超检查诊断:王某属早产儿视网膜病变,获知该信息后王某法定监护人即于次日携王某前往一家国内眼科权威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检查诊断:王某视网膜已全脱,已无治疗价值。本案中某附属医院医疗行为产生的后果属于医疗事故吗?为什么?、某附属医院和某眼科中心分别应承担什么责任?

其他 2020-11-25 1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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