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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18年2月底入职,公司六月份才给我缴社保,2019年10月底口头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老板同意并停缴了11月份的社保(劳动稽核处显示停保原因辞职),11月底由于生产需要让我继续干,(没有中断工作)十二月份继续缴社保,直到2020年9月18号提交辞职报告10月18号离职,期间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得到怎样赔偿?谢谢!

其他 2020-11-26 10:3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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