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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房屋征收时,是政府办事处和地产开发商联合与我洽谈。签订拆迁合同时,是同时签订了盖有政府办事处公章的合同正文,约定赔偿标准为1:1.2,同时又与开发商手写签订了一份1:0.6的补充协议,并加盖地产开发商公司的公章,合计赔偿约定为1:1.8。现政府与原开发商解除了合作关系,由政府独自负责拆迁事宜,并否认了之前与开发商签订的1:0.6的补充协议,只承认加盖有政府公章的1:1.2赔偿标准,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吗?

其他 2022-12-21 1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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