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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女)与Y (男)于2004年6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双方取得了位于A处房屋 一套, 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X,双方于2007年1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目前拥有A处房产归女方所有。后X因为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自身名下,所以没有去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高婚后,X和Y由于2007年8月复婚,复婚后,双方又购买了位于B处的房屋。 2013年7月10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高婚协议书中进行了如下约定:夫要共有所有的位于B处房屋归女方所有,位于A处房屋归男方所有,房地产变更手续自高婚后一个月以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手续。离婚后,Y某居住在A处,X居住在B处。 后X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X拥有位于A处房屋所有权。 请问:7年1月2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所有权约定是否发生了物权变动的结果?20r3年7月10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对房屋分割部分的效力认定?

离婚 2020-11-30 18:3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第1次离婚,a房归女方,第2次离婚,双方合议同意 a房归男方,B房归女方,女方既然同意这么分即具有法律效力了,不能再更改
  • 您好,离婚协议有效,以后一份离婚协议为准。
  • 离婚协议不会发生物权变更
  • 你好这个确实是可以要求一个经济赔偿那个的
  • 您好,请问具体是什么问题呢?可以和我详细讲一下,我可以帮您。
  • 您好,离婚协议的约定肯定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由于该房屋本来就登记在X名下,则2007年离婚后该房屋属于X个人财产。2013年离婚协议约定A处房屋归男方所有,可以视为是X和Y达成了赠与条款,即X将其个人财产赠与给了Y。除非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节,否则该赠与协议有效。 至于该离婚协议内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撤销,目前实务界是有争议的,上海法院一般认为是不可撤销的,但也并不绝对。
  • 你好,你这个情况的话,女方就是拥有在A处的房屋,因为你当时登记就登记在女方那里
  • 需根据证据情况确定 ,不能一概而论 麻烦情况再说完整点,根据您描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准确的建议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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