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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日和A公司签合同2018.7.1转签到B公司于2019.7.1到期(A/B公司为同一法人),在2020.11.2公司领导找到我本人说合同过期了,有2个选则:1签到其它公司,2做工作交接一个月后走人。想主张以下补偿:第一项、2016年A公司是从8月开始给交社保,少交5个月社保。第二项:劳动合同是做六休一,周日休班,每天工作8小时。合同工资2500元,实际工资6500元。我能主张这些年的周六加班费吗?怎么计算?第三:我只有录音他们找我的谈话:内容是明确让我转签到其它公司或一个月后走人。能主张10个月的补偿金吗?第四:2019.7.1日到期,2020.11.2日谈话后我就没有去工作,因当天领导强行收回工作电话卡更改钉钉密码,并在4号上午给我发了一个旷工3天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这样我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12个月还是15个月?合理吗?

其他 2020-11-30 22: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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