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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简要经过:本人(被借款人)于2019年12月下旬约同郑--借款担保人)到--明珠向郑-生(借款人)追还借款。我俩准备到郑-生家中谈事,但郑-生说他欠钱的事不想让家人知,因而提出到我车上谈。我们边开车边谈,我说郑-生欠钱躲那么久了,提出要他下来乡里让乡亲们评评理,他说就近谈就好,我说好,但也得找个好停车的地方。当车快开至南昌加油站红绿灯时郑-生突然推门跳了出去,我和郑-海马上开回察看。但郑-生己无踪无迹,所以我们认为他应该无什么问题,加上我得知母亲身体有事就急着赶回家了!后来东陇派出所突然向我和郑-海发来涉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书面传唤书。我们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亲自到东陇所做笔录。后来有人透露郑-生跳车后受了点轻微伤,但不知真假。我和郑-海也有多次打他电话微信,但他总是不接,长期采取一种回避态度。据说公安机关的同志也多次打他电话,但同样从来不接采取回避。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这里,我有几点想了解的:一、我和郑-海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二、郑-生是否存在诬陷栽赃;三、这种情况派出所可否强制结案;四、这事对我和郑-海的政审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

其他 2020-11-30 17: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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