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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经理级人员原签订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合同,现公司提出工作制的改革:需要改签为定时工作制。但是改签的补充协议上,将原来的基本工资降低了很多。 公司解释: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我们是可以享有加班费的,加上加班费(即如果加到一定时间数的话)是与原来发放的工资总额不会有变化的。并且也有追加一条:公司承诺不会少于原来的税前工资。 此外,有关此补充协议中的生效日期是实际签订日期前一个月的事情。 请问以上这样做合法吗

其他 2011-12-30 09: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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