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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五月开发商与我们商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当时我同意签了字,并拿了九万元的补偿款。但是我妻子不同意其中的条款,并拒绝签字。当时协议商定,开发商在拿到全部拆迁户的房产证后两年交房,但开发商直到今年的十一月份才拿到全部的房产证,旧房子至今还没动手拆。更令人气愤的是同样的房子开发商给后来的拆迁户补偿了五十几万元,而且还房超出旧房子面积的部分不需补钱,而我必须给开发商补钱。因此,我们认为开发商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了我的信任,而且补偿款差别巨大,极不公平,也不公正,损害了我的应得利益。现在我们要求法律主张该协议无效,并重签协议,补偿我们与后来的拆迁户相同的补偿费,并要求得到相通的其它待遇。请问我们的要求合理合法吗?我们夫妻都已五十几岁,已下岗多年,我现在还在湖南打工。谢谢。

其他 2011-12-27 20: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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