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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准备搬去外省,有很多工作超过十年的本地老员工不随迁。能的到什么样的赔偿呢?麻烦解答。谢谢!

其他 2011-12-28 1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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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内容之一,但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工厂得搬迁去外省,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了,而你们又不愿意随厂搬迁,因此双方就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变更无法达成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及46条的规定,工厂得按劳动合同法47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外,因为工厂要搬迁了,补偿后就解除了与你们的劳动关系,如果工厂以前在社保购买、住房公积金及加班费等方面有问题,你们也可以同时要求工厂补缴社保、公积金和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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