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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为国有资产公司, 乙方欲购买甲方自建通用厂房. 1月20日乙方带着公章在到甲方处签约, 但当时甲方要求乙方在合同上盖章签字, 甲方并没有当场盖章签字, 合同一式四份, 乙方都盖章签字了, 之后乙方就离开甲方公司了, 并没有带走任何一份有甲乙双方都盖章签字的合同. 当时有一证人在场. 之后甲方一直未通知乙方甲方是否、何时在合同上盖章签字了. 2月14日, 乙方付给甲方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定金. (合同规定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1月25日前)支付该10%的定金) 请问: 1. 乙方是否违约? 2. 本合同是否有效? 3. 乙方是否能要回已经支付的10%的定金, 并终止该合同?

争议解决 2008-05-13 17: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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