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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伙协议承接工程项目,协议中未明确违约责任,由于合伙人投资款未出资完毕,工程无法继续,只施工了一段,在这段施工过程中因存在材料退换等因素,造成亏损,请问法律上可以认定由未出资完毕的合伙人承担该部分亏损吗?

合伙企业 2020-12-08 17: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伙人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合伙人不出资的,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发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决议将合伙人除名:   (1)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2)合伙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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