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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因各方出资相差很大,可以约定把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吗配给部分合伙人吗?

合同纠纷 2018-07-06 15: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5、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指定(委托)书》;   
    4、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合伙人: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   
    (1)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2)税款、职工工资已缴清;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警示限制”;   
    2、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   
    (1)债权、债务清理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合伙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   
    (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3、原《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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