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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日晚,张某19周岁和王某14周岁,在某市滨江公园撬盗自行车2辆(价值600元),后被巡逻民警抓获。经查,张某曾于6月15日乘人不备抢走他人手机一部(价值300元),王某于1年前因琐事争执,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朱某未报案。、问题:(1)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处理?(2)对王某撬盜自行车的行为裁决行政拘留并送拘留所执行的做法是否正确?对王菜殴打朱菜的行为,能否给于治安管理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行政管理 2022-12-19 15: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这里不是 给你做题 的。这里是 律师咨询。
  • 行为人若因盗窃他人自行车被抓,适用的处理方式包括:
    1、构成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主动退赃,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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