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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5日朱某经载客工友,载一名卖茶叶女(蒋某)到朱某家里。三人就坐泡茶,说笑。因到中午朱某好客就留载客工友和蒋某一起吃午饭,叫了蒋某好几声,朱某觉得不好意思就拉蒋某一起去吃午饭,互拉时朱某不小心就碰到蒋某脸颊。不料事后两人就到公安局告其强奸。事后公安局就直接叫朱某到公安局做笔录,因朱某老实就把事情真相告诉经办人。朱某就此被处10天拘留后释放。本以为就此了事可2011年12月15日公安局再次通知朱某蒋某到法院起诉他强奸未遂欲再次将其收押至看守所,体检过程中朱某血压过高才将他释放,并要求他去找那名妇女私下解决。中间让人觉得问题甚多现在请求专业律师给予指导或者事情该怎么处理呢?补充:在做笔录时因朱某不识字办案人员也没有从说一遍给朱某听就此了事。

刑事辩护 2012-04-26 0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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