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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理由决定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无过错。 当时入职的时候承诺14个月的薪水,现在说经营状况不好,不给了。请问律师,这个怎么主张?

其他 2012-01-06 16: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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