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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绩效人民币+++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入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在公司说要上诉,我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我是五日后?还是三十日后?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

案件执行 2020-12-12 2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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