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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定:甲将其所有房屋出租给乙开办商店,租赁期限为2年,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租金2000元/月,任何一方若有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全4000元,乙不得转租。2009年4月1日,甲准备将房屋卖给丙,甲将此事通知了乙,乙末作任何表示。2009年6月,甲和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9年10月,乙因故将租赁的该四间房屋交给丁某使用,每月收取租金2500.问题:(1)甲乙签订合同后,若直到2009年7月5日,乙都未付租金,甲可否要其承担违约责任?(2)办理过户以后,丙能否请求乙迁出?(3)丙能否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若能,乙应承担何种责任?J某有如何救济的权利?

其他 2020-12-13 18: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当签订租赁合同后,对方违约的,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租赁合同违约一般是赔偿违约金,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若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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