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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签了份3年期合同,合同上的月薪是实际的60%(每月15日60%月底30%年底10%总共1510元)910元,这份合同还保存着,10年就改为月中70%月底30%合同没变但实际工资上涨16%(政策调薪)1760元+300—400元的奖金。11年签的2年期合同,工资一栏空白发放时间任为每月15日70%月底30%。社保缴费基数为1880元。合同上有公司法人的签名和部门(分厂厂长)的签名,但没有成都劳动局的钢印,故未重视并在搬新厂时遗失。08年09年的加班分别在今年一季和二季度发放了,10年的因效益不好说是过年发,11年既今年公司安排补休但分厂任安排加了班的并且带有强制性(安排了就得来,我曾有一次未来就受到口头待岗一周的处分),对分厂的这种[安排了就得来加班]的做法我该怎么办?鉴于此情况,我以何种理由解除合同?公司为: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高层领导有些好象是政府委派,如果到过年任不发10年11年加班或只发10年再或者10年的也不发完,我12年若请老师代理能胜诉吗?

其他 2011-12-30 00:4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比较明确的一个问题,你要注意证据的搜集,现在法律史讲证据的,所以只要证据齐全还是可以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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