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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土地使用证程序有哪些?

其他 2008-04-21 16: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初始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分初审、审核、公告、批准4个阶段。   (1)初审。由土地登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调查和定级估价成果逐宗进行全面审核,认为达到规定要求的,在壮地登记审批我的初审意见栏提出准予土地登记建议;经审核认为不够登记条件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提出不予登记的具体原因和处理意见。对于一时难以确定的问题可以另附说明交审核人员处理。初审人员必须由土地登记机关获得土地登记岗证的人员担任。   (2)审核。审核人员对初审过程和初审结果进行核查。认为初在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意见。凡有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暂缓土地登记意见。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②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③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S   ④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对非法出租、买卖土地的。越权审批土地,情节严重的,单位迁移、撤销的,严重破坏耕地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准报请批准土地登记意见。审核人员必须由获得土地登记上岗证的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担任。   (3)公告。土地登记机关将经初审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公布于众,向社会征询意见,公告期限一般以1个月为宜。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   ②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③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④其他事项。;   (4)批准。是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则登记审核结果的最后认定。批准人员由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担任。批准人员通过签署《土地登记平批表》发证机关批准意见,确认是否准于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权属审核分为初审、审核和批准3个阶段,不需要公告。
  •  初始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分初审、审核、公告、批准4个阶段。   (1)初审。由土地登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调查和定级估价成果逐宗进行全面审核,认为达到规定要求的,在壮地登记审批我的初审意见栏提出准予土地登记建议;经审核认为不够登记条件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提出不予登记的具体原因和处理意见。对于一时难以确定的问题可以另附说明交审核人员处理。初审人员必须由土地登记机关获得土地登记岗证的人员担任。   (2)审核。审核人员对初审过程和初审结果进行核查。认为初在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意见。凡有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暂缓土地登记意见。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②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③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S   ④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对非法出租、买卖土地的。越权审批土地,情节严重的,单位迁移、撤销的,严重破坏耕地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准报请批准土地登记意见。审核人员必须由获得土地登记上岗证的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担任。   (3)公告。土地登记机关将经初审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公布于众,向社会征询意见,公告期限一般以1个月为宜。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   ②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③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④其他事项。;   (4)批准。是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则登记审核结果的最后认定。批准人员由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担任。批准人员通过签署《土地登记平批表》发证机关批准意见,确认是否准于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权属审核分为初审、审核和批准3个阶段,不需要公告。
  •  初始土地登记的权属审核分初审、审核、公告、批准4个阶段。   (1)初审。由土地登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地籍调查和定级估价成果逐宗进行全面审核,认为达到规定要求的,在壮地登记审批我的初审意见栏提出准予土地登记建议;经审核认为不够登记条件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提出不予登记的具体原因和处理意见。对于一时难以确定的问题可以另附说明交审核人员处理。初审人员必须由土地登记机关获得土地登记岗证的人员担任。   (2)审核。审核人员对初审过程和初审结果进行核查。认为初在过程符合要求,初审结果正确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报请批准土地登记意见。凡有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暂缓土地登记意见。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②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③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S   ④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对非法出租、买卖土地的。越权审批土地,情节严重的,单位迁移、撤销的,严重破坏耕地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准报请批准土地登记意见。审核人员必须由获得土地登记上岗证的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担任。   (3)公告。土地登记机关将经初审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公布于众,向社会征询意见,公告期限一般以1个月为宜。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   ②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③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④其他事项。;   (4)批准。是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则登记审核结果的最后认定。批准人员由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担任。批准人员通过签署《土地登记平批表》发证机关批准意见,确认是否准于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权属审核分为初审、审核和批准3个阶段,不需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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