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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国企职工,2000年到2005年在岗时间,单位不景气,没有发过一分钱工资。从2005年单位出台政策,买断工龄或者贷资自谋职业,我选择了贷资两万余元。现在单位要我交回贷资的本金和利息。但是我这二十年来一分工资也没领过,请问我可以要求单位给我补发这20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吗?后来我了解到,在我们贷资在外自谋职业不久,有的员工就又有了一个政策,可以享受每月6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所以我想问问,是不是单位也应该给我补发这个最低生活保障金呢?

其他 2020-12-18 20: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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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单位不能扣发其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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