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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发放工资时把每月工资分两部分发放,其中一小部分下月25前发放,剩余大部分三个月累积后发放(如一、二、三月的大部分工资是在五六月份才发清)。我们的月工资都是在当月结算好的(当月结算!),只是工资单上后面几格写的是:“本月实际薪酬”(如5000元),后面又写“其中季发奖金3200元,月发工资1800元”。请问:公司这样发放工资有没有违反合同法“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条款呢?合同上没写月工资,只写有最低工资。之所以这样问,是因为公司的一个部门搬迁到外省,给我们安排其它部门工作不合适,公司让我们辞工,否则不给结算工资,我们没办法才想起诉公司的。

其他 2012-01-04 17: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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