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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炉气外泄致是炉面工人被灼伤6人,程度不等大部为轻中度灼伤,因忙于救治伤员而未向安监报告,当日下午又有两人入院,五点左右有伤者家属向安监举报,实际受伤胃8人但企业只报了6人。请问;此种情形企业会受何种处罚。谢谢。

其他 2012-01-04 14: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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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与对方认真沟通一次,作为专业庄律师掌握的赔偿标准、程序规则、诉讼核心权力支撑点可以作为你的最后维权手段。省内可致电,省外QQ或邮箱联系处理。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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