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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 我有两个问题: 1 我曾在我所在单位有一个支付款项,公司按照个人借款从我工资中扣除,款项发生的时间是2006年,公司与另一个公司有一项业务往来,并迟迟未支付,拖到2008年另外公司来我公司催款,领导交办我进行支付,按照公司规定,我填写了支付申请单,并提交领导一一签字,交给财务领导签字进行了支付,经手人是我的名字,同时也将此款项的发票交给财务冲抵帐目,若干月后公司以个人借款的名义从我工资中扣除了此部分款项,请问这是否合理,我是否有权追讨回这笔款? 2 集团在2008年年末对我公司进行人员遣散,部分人员调离本部门,部分人员辞退,此期间公司通知我办理工作交接,并未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安排我新的岗位,我也再没能到公司上班,公司尚拖欠我公司两千余元,我的劳动合同到2009年9月份到期限,请问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利,除了追讨拖欠的工资,是否存在公司赔偿的问题。 谢谢·

仲裁 2012-01-08 10: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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