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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元月3号合同到期,但单位12月30号突然通知口头我,说我被辞退了,多给一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合适吗?我个人的理解,他这样属于违反合同法,我要求按劳动法给予我经济赔偿,我这样做合适吗?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其他 2012-01-03 07: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既然是口头告知,所以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想要证明非常困难,因而由此要求赔偿(补偿的双倍)自然就不行了。 2、合同到期,单位不愿意续签,应该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这就要看你工作了多长时间了,自己衡量吧!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干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应给你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可以办理,准备相关材料即可。
  • 应给你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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