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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一个问题:必须是“受到不法侵害时”吗?受到侵犯时可以吗?常规手段明显不是对方的对手,可否采取断然措施? 第二个问题: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吗?比如杨喜利案,在强奸事实还未形成时,可以吗? 第三个问题:“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怎样解释?将来的潜在的侵害算不算?对方刑满释放后的潜在侵害算不算? 第四个问题: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吗?对方的帮手,也就是潜在的侵害者算不算?

刑事辩护 2012-04-22 06: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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