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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计算机专业博士毕业生陈某受聘于某软件开发公司,任技术部主管。劳动合同中注明:陈某月工资1万元,无其他奖金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公司慨不负责。当年9月,因开发方向等问题,陈某与公司高层发生分歧,遂被辞退。陈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公司认为,协议事先已约定不缴社保,无权反悔。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什么?陈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 2020-12-30 1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 单位一直不交社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包含试用期》都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五险。如果用人单位用各种理由推托迟迟不予缴纳,劳动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实名制投诉登记。首先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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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权益维护,遂被辞退。是否可以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陈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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