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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本人于08年购买的房,本因09年4月收房,因开发商一直未出具《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原件或复印件)而未办理收房手续(维修基金、燃气费等已交付,购房贷款也一直如期缴纳),今年欲办理收房手续,物业要求我物业管理费从09年4月起交,因此我想咨询下: 1、开发商未能提交《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我如何明确是因开发商责任导致的延期收房而不是本人的责任?我是不是应该找个专业人士陪同与开发商交涉? 2、物业所要求的物业费缴纳期限是否合理?

其他 2012-01-04 1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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