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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经过拍卖竞价成功拍得某不动产,并已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付清了全部拍卖款项和拍卖佣金。此不动产是由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由于另一竞拍者提出异议,我司从付清全部费用至今已一个多月,法院仍未将拍卖的财产移交我司。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请问:规定中的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包含以上情况吗?法院处理异议的程序是怎么样的?有没有处理期限?我司除了干等以外,就没别的办法了吗?

诉讼 2012-01-05 1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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