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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家分有一块山地,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荒种植了杉木,到2007年原种下的树苗已经成材。家里共有七人:父母亲加上五兄弟姐妹。但母亲在1987年即杉木苗种下后的第七年去世了,这时兄弟姐妹中年龄最小的有十九岁。在2007年初春时,兄弟中的老二与做杉木生意的姐夫商量,要把家里那块山地的杉木卖给姐夫,最后以二万元成交。同年冬,姐夫砍伐杉木后付给老二12000元,余款8000元中的4000元付给岳父,还剩4000元留给兄弟中的老大(腿有残疾,不能正常劳动),此款由姐夫保管。兄弟中的老三在县城生活条件好些,也听说了家里卖杉木的事,并没有往心里去。直到现在兄弟关系闹翻了,老三说老二卖家里杉木的钱有自己的一份,老二1人拿12000元是多占了,应当分一份给他。请问:这20000元应该如何分配?

诉讼 2009-06-28 2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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