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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装修,装修公司给我超工期48天,合同上写的如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装修公司是乙方),每日按装修工程价款的0.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我是甲方),甲方有权要求返还已付乙方装修工程价款,且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现在他超工期48天,我尾款还有6241元没交,是不是可以不给他

其他 2021-01-14 19:1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您好,您委托装修公司承揽装修工程,双方之间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装修工程,构成合同违约。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装修公司也构成合同违约。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权要求装修公司承担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公司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您可以主张按合同约定执行,追究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如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您还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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