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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我转岗我不愿意去,为什么要让我写个无法胜任这个工作的申请,单位的目的是什么?

诉讼 2016-06-25 18:5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单位是想以合法的方式辞退你。
  • 单位给你转岗你不愿意去,让你写个无法胜任这个工作的申请,是想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给你调换工作,如果你不愿意可以辞退你。是否能胜任工作你不要自己写不能胜任工作的申请,让单位自己去认定,如果单位认定你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辞退你,这样单位要给你经济补偿金。
  • 转岗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中对此约定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接受转岗即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需要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以不了解该规定为由而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司法实践中常把招聘广告的内容作为录用条件。 第二,要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进行考核,以此确认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第三,要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过了这个时间,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而只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还要提前30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单位给你转岗你不愿意去,让你写个无法胜任这个工作的申请,是想通过合法的方式来给你调换工作,如果你不愿意可以辞退你。是否能胜任工作你不要自己写不能胜任工作的申请,让单位自己去认定,如果单位认定你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辞退你,这样单位要给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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