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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买的房,购房合同写的是2020年12月31号交房,2020年初寄了一封函到老家,说是因为疫情原因可能会延迟交房,但是没有说明延迟多久。现在已经超过购房合同上的日期了,问开发商那边,那边答复可能要2021年的4,5月份,但是具体时间还不确定,这种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合同上有写: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于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不可抗力含常天气、异常地质状况、政府或公用事业部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等)或突发性社会事件或乙方逾期付款等原因3、因国家、地方重大政治、经済政策突施,或国家、地方有关法令、规范性文件等实施致工期、开发进度、验收等受到影响的4、因政府有关部整规划、临时限行为致工期受到影响的5、因气候异常停工的因上述原因合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楼或延期办理产权证的,出卖人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九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向买受人提供相关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部分的有效证明文件,对因上述原因而发生延期交房或办理不动房登记证的,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其他 2021-01-18 1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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