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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是回迁小区,现在我们楼下底商在招商,我想问底商是否属于小区公共区域

物业管理合同 2021-01-20 0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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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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