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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6月份,昌吉某系统三家小型国企合并改制,职工集资50万,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原企业经理牛某参股84%,其余14位职工参股16%,04年3月份,牛某将企业改制时,政府按政策优惠给改制企业职工的2500亩地【80%政策优惠,20%资产剥离,按零资产改制】,折价650万元,冒用股东会名义【伪造股东签名】,申报一个所谓的“XX公司职工技术协会”,经会计事务所验资后,以协会作为公司股东入股650万元的名义,公司在工商局增资为注册700万元,现向专家请教: —.该 协会的存在合法吗? =.现在的公司牛某还算控股大股东吗? 三.改制优惠的土地资产能给参加改制的企业职工配股量化吗? 敬请指教。

改制重组 2009-06-29 00: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协会是团体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协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为控股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政府将土地量化给予股东入股不违反法律规定。
  • 据法律规定协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为控股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政府将土地量化给予股东入股不违反法律规定
  • 协会是团体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协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为控股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注册为准,政府将土地量化给予股东入股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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