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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效力如何

合伙企业 2021-01-21 0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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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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