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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朋友合作开了一个公司,开了3年后2011年10月初我提出离开公司,当时合伙人答应给我补偿金6万元,3个月内付清,现在已支付2.5万,后面的3.5万元他已公司效益不好为由拖欠,也没有明确说不给就是拖着。 答应给我补偿金的时候没有任何书面承诺,单位的法人是合伙人的父亲。 他第一次转账的时候,用飞信给我手机上发了一个消息(消息是这样写的:离职补差I期共¥60000首期支付¥20000,尚剩余¥40000)。 第二次打款的时候没有任何说明。 打款的时候都是用他本人的卡在线转的账。 这些资料具备法律效益吗? 如何才能要到我的尾款。 谢谢各位专家了。

其他 2012-01-09 1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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